10月14日,由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(qū)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嚴某變造身份證件(駕駛證)案件宣判,法院以被告人嚴某犯變造身份證件罪,判處管制三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
去年8月因酒后駕車被處罰款并暫扣六個月駕駛證的嚴某,沒想通過正規(guī)合法的學習考試手續(xù)重新獲得駕駛證,而是打起了歪主意。嚴某見朋友王某的駕駛證準駕車型與自己的相同,遂用小刀將王某的駕駛證劃開,將王某的照片刮下,用膠水將自己的照片粘貼到駕駛證上。變造完成后,嚴某將該駕駛證帶在身上使用。2019年底嚴某持變造的駕照再次酒后駕車在路上行駛時,遇交警檢查酒駕被抓獲。
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,嚴某變造用于證明身份的駕駛證,其行為涉嫌構(gòu)成變造身份證件罪。嚴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并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寬處罰,建議判處管制三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,決定采納檢察機關(guān)量刑建議,遂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檢察官提醒:近年來,偽造、變造和買賣駕駛證案件時有發(fā)生,很多人不知道該類行為涉嫌犯罪。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九)對刑法原280條規(guī)定的身份證件的范圍由原來身份證一種擴大到身份證、護照、社會保障卡、駕駛證等四種。在駕駛證被查扣或吊銷后,應(yīng)通過重新學習等方式依法獲取,否則不僅會因違法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,也會因此觸犯刑法而獲刑。(郭樹合 陳長生)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