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法院受理金融部門為原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,其中由于當事人送達地址不詳等無法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的案件占60%以上。由于無法采取直接送達,導致案件的審判周期延長,審判效率大大降低。既影響銀行部門及時收貸,也影響了法院審判執(zhí)行工作效率。

為進一步提高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律文書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的成功率,破解送達難題,縮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周期,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經營風險,靜樂法院在多次深入金融部門進行調研的基礎上,結合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經審判委員會討論,決定向金融部門送達《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“送達難”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》。建議銀行、金融機構在簽訂合同時制作規(guī)范化、模板化合同條款,提出以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并明確法律責任的方式,解決非訴階段、仲裁、訴訟等程序中的“送達難”問題,從而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有效維護金融債權,促進合同當事人履行誠信義務。
此建議,將有效地增強銀行部門與貸款當事人的聯系溝通,對健全有關制度進一步完善借款合同中借貸雙方的權利、義務起到積極作用。同時,在借款人違約并進入訴訟程序時,法院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向借款人送達法律文書,提高審判執(zhí)行效率。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